2022年1月3日 星期一

英穩達 從英穩達聲請破產 看銀行授信準則

 

  近來英穩達公司破產相關新聞有兩個特殊的焦點,一是金管會公布 英穩達共向7家本國銀行貸款18.7億元,皆為「無擔保授信」;二是 銀行貸款的條件中,大股東提供支持函、但非貸款保證人。反觀一般 企業貸款實務,銀行授信條件很少不要求擔保品,近兩年針對疫情影 響的企業,銀行甚至會要求增加擔保品,而且一般公司要拿貸款,老 闆或大股東也幾乎都被要求要當保證人。像英穩達的貸款條件一般企 業是否也適用?也可以「無擔保授信」?或是老闆也能拒絕保證改提 供支持函?銀行的授信究竟是怎麼回事?


  首先,檢討授信絕不能用事後逾放的結果來責難銀行或者借款的企 業,畢竟授信與企業經營本來就都有風險,我們應該檢視的是兩個問 題,一是銀行授信過程中有無按照授信準則?二是借款人是否用不實 資料欺騙銀行?

  就授信過程來說,需參照銀行公會制訂的「授信準則」以及各銀行 的內部規定,在授信準則規定中,貸款有5P審核原則,包含借款戶、 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有關貸款的擔保問題, 過往金管會曾有因擔保條件違反債權保障為由,裁罰銀行授信缺失的 案例,英穩達的18.7億元「無擔保」貸款,是否符合債權保障的原則 ,值得研究。另有關支持函部分,保證與支持不是一個概念,在民法 、公司法與授信準則中對於「保證」都有明確的定義,但並沒有「支 持」的用語,況且大股東支持公司營運屬常態,用支持函來證明支持 公司營運並無必要,所以一般貸款都要求大股東「化支持為行動」, 就是當貸款的保證人而不是只有聲明支持。若銀行基於相信大股東的 支持函,所以放貸不需要保證及擔保品,這樣的理由是否符合授信準 則?若是符合,是否在一般的貸款,中小企業大股東只要證明其有財 力,也可以跟進不用當保證人,改用支持函即可?

  另一方面來說,英穩達曾經在109年申請銀行債權債務協商,根據 銀行公會協商案件自律規範,英穩達應有提出營運及償債計畫書,若 內容涉及不實欺騙,導致銀行錯誤放貸,則涉及銀行法刑責,銀行若 有證據也應依法追究。附帶一提,根據協商案件自律規範,債務協商 時銀行得要求英穩達大股東出具「繼續經營承諾書」,若大股東有出 具承諾書,根據法令制式的承諾書內容,違反承諾內容大股東也會負 賠償責任。

  日本泡沫經濟時代,正是因為銀行信用寬鬆,借錢不用什麼擔保, 最終導致泡沫破裂,社會大眾都受到影響。企業經營有風險,銀行支 持企業經營,授信上容許壞帳發生都無可厚非,但英穩達債務衍生出 的授信過程的疑問,銀行或貸款人都應該向大眾說明是否符合授信準 則及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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